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
計畫目標
採非強迫、非義務,逐步擴大辦理一般幼兒免學費就學及經濟
弱勢幼兒免費就學,以達成下列目標:
1、減輕家長經濟負擔,提高入園率。
2、提供滿5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充足的就學機會。
3、建構優質之教保環境,確保幼兒所受教保品質。
100 學年度起補助額度彙整表
違規園區(退場機制)
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擅自調高收費總額,且經查證屬實者,當學年度如欲繼續參與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則必須調回最近一次為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時,上載至教育部指定網站的收費額度,但次年起二年不得申請為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,至第三年後如欲申請為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,則其收費額度仍不得逾最近一次為合作園所之收費額度(更換負責人或變更園所名稱亦同)。
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相關資料涉及造假,且經查證屬實者,次年起二年不得申請為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。
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令其限期改善,期限內未完成改善者,次年起一年不得為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:
1、拒絕稽核或評鑑者。
2、人員之進用未依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要件辦理。
3、違反教學正常化之政策。
4、未按時、據實填報全國幼生管理系統及全國幼教資訊網各相關資料者。
認定事項
1.補助年齡認定方式:
本計畫所稱5 足歲幼兒係指具本國籍且在當年9 月2 日至次年9 月1 日間滿5 足歲之幼兒。
2.家戶年所得之認定方式:
1)、低收入戶:身分認定依社會救助法辦理。
2)、中低收入戶:身分認定依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辦
理。
3、本計畫之家戶年所得係以幼兒與其父親及母親(或法定監護人或
養父母)最近一次「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檔」之年總所得為計算
標準:
教育部依內政部戶政司提供之資料,轉請財政部財稅中心協
助比對國稅局最近一次「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檔」及「財產歸屬
資料清單」,並依據財稅資料於教育部之資訊平台註記所對應之
補助額度。幼兒就學時由家長填列補助申請表,園所依家長所填
具之申請表於資訊平台比對符合補助之額度,因此家長初步無需
提供證明文件;但對於比對結果有疑問或系統無法比對之資料,
再由家長自行提供佐證資料。
4、對於免繳所得稅之軍人及教職人員,將由勞保局、國防部及臺灣
銀行公保部協助比對軍人及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、幼稚園、托
兒所教職人員資料並予以註記排除,倘確符各補助級距,另由家
長自行檢附免稅者之全年薪資,及幼兒與父母親相關所得資料,
採個案認審。
5.其他相關事項
1)、本計畫相關補助額度係以中央政府所指定之學年度各直轄市、縣
(市)政府所訂收費基準為依據。
2)、請領各學期補助款時,家長均應檢具幼兒當學期就學所繳費用之
繳費證明。
排除補助之對象
1.非本國籍之幼兒。
2.就讀之園所非為本計畫所認定之園所者。
3.本計畫所稱經濟弱勢者,均排除家戶擁有3 筆(含)以上不動產且公
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10 萬元者。
但有下列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
價值不動產,得檢附相關資料,個案認審後,不列入排除之列。
1)、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。
2)、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。
3)、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、生態保護用地、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。
4)、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。
2010/09/30 18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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